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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办事程序进行调整的通告

 2007-10-31 12:06:01
   

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办事程序进行调整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2003年1月22日颁布实施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6号)进行了修订,并以广电总局令第25号重新颁布实施。
  新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受理、检测、审批、发证等办事程序进行了简化与修改,为方便申请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现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受理、检测、审批、发证等办事程序通告如下:
  一、申请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程序和办理时限
  1、申请企业应了解《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从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上的办事程序栏下载“入网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好,连同规定的其它所需报送材料一起寄送给申请企业自由选取的下述任一受理机构。申请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机构在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应向申请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抽样凭证。
  2、申请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经广电总局认可的具有进行申报设备器材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为其进行入网检测;申报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的检测单位由广电总局指定。
  3、广电总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申请企业应予配合。封样产品由申请企业送至其选定(或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入网检测。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一个月的除外)。
  4、广电总局对抽样凭证以及检测、检验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入网认定证书或入网认定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目前有两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机构,这两个受理机构均可承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企业入网申请可自由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申报。
两家受理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的联系方式如下: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广科院)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86091469 传真:(010)86091469
  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电子邮箱:slzx@abs.ac.cn
  联系人:吴新梅 傅雪鹏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规划院)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86093538 传真:(010)86093538
  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电子邮箱:slzx@gbds.com.cn
  联系人:黎阳 王祖立
  三、目前承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有四家(排名不分先后),各检测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联系人: 张红 龚波
  手机: 13901327787 13910569237
  联系电话: 010-86093725 传真:010-86092088
  联系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无线电处
  联系人: 马晓庆
  手机:13501107205
  联系电话:010-64279806 传真:64292353
  联系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无线电楼四层) 邮编:100013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研究所国家广播电视质量检测中心
  联系人:赵杰欣
  手机:13601329507
  联系电话:010-64317621、64380109、64364333 传真:010-64317621、64382911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中国北京743信箱) 邮编:100015
  ■信息产业部信息传输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朱荣华
  手机:13801950912
  联系电话:021-65367050-225 传真:021-65367050
  联系地址: 上海市逸仙路35号 邮编:200437
  
  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范围见附件,具体每一设备器材明细以及相关检测费用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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